创新创业政策与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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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学生积极健康地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活动的效率与成功率,学校创业学院现出台“创新创业政策与制度汇编”,现将政策内容公开,特此通知

  创新创业促进办法

  (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以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办公室主任为创业学院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为教务处分管常规教学的副处长和校团委书记,负责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常规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建立并实体推进创业学院,以学校专业为基础,以校内外资源为依托,努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教育生态体系,通过“普及教育—实验班引领—实体孵化指导”相结合的“塔式”教学与实践模式的探究与实施,致力于培育全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服务武汉经济和国家“双创”战略。

  第四条  学校以创业学院为基础,聚力创新,踏实进取,认真落实国家创新创业政策。

  第五条 制定“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理事会章程”等制度,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制度体系。

  第六条 通过专兼结合,政、校、行、企合作共建,共同打造服务学生创新发展、创业实践与成长的创业导师队伍,促进创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通过对全体学生开展创新创业通识课教学,推进创新创业微课、慕课建设及线上教育平台等,让学生了解职业规划与就业方面的基本知识,为学生职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指导;让学生了解创新创业方针政策,熟悉创新创业基本程序,参与创新创业头脑风暴,设计创新创业规划方案,开展创新创业模拟活动,参加创新创业规划大赛,发现所学专业创新亮点,探究所学专业潜在商机,融入创新创业校园文化,感受创新创业实践氛围,进而丰富学生创新创业知识储备,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进一步提升学生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学生创新创业和更好地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八条 通过在创业学院开设实验班等,培养具有创新创业基础和技能,具备一定企业认知能力、创新创业规划能力、商机筛选能力、团队组建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创业实战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企业家。

  第九条通过论文写作、教材开发、开展地方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探究等方式,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科研工作。

  第十条通过创新创业训练营方案落实、校内外摸拟创业和营销实践活动、认真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等,促进学生对企业成长、市场营销流程的全面了解,繁荣大学生创新创业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建立由创客空间、教学实践中心、创业咖啡、各二级学院创新中心、校外实践基地等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认真运营与管理;通过校友会等多种平台宣传、展示学校创新创业项目,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影响力和融资机遇。

  第十二条 定期邀请创新创业教育顾问、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完善创新创业教育网络平台,增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群体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三条 通过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等,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充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协助大学生创业者申请扶持资金、小额贷款;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办理工商、税务相关手续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励资金,通过制定创新创业赛事管理办法等,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凝练创新创业成果,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通过制定创新创业扶持办法等,在资金、场地、政策上扶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企业。

  第十六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橙创基金”,通过制定“橙创基金”管理办法等,募集或接受捐赠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企业,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良好生态体系的建设。

  第十七条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初创企业入驻基地管理办法等,建立良好的入驻与退出机制,全面扶持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之内的校友初创企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创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加快形成社会力量支持学院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创业学院的办学活力,提高创业学院更好地发挥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功能,特成立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创业学院理事会)。

  第二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是社会参与创业学院办学、扩大创业学院与社会联系合作的平台,是创业学院根据面向社会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创业学院实现决策民主、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南李路83号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邮政编码:430064。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四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由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关心和支持创业学院发展的政府部门、共建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以自愿方式发起成立。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1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自愿参加创业学院理事会的各届代表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初审后向创业学院理事会推荐,经创业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即为创业学院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  经批准参加创业学院理事会的各理事单位,由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派的其他人员担任创业学院理事会理事,如需变更理事人选,应书面通知创业学院理事会;经批准参加创业学院理事会的社会各界人士,由其本人或由本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创业学院理事会理事。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是创业学院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退出创业学院理事会的,应书面通知秘书长。理事正式退出日期自秘书长收到理事书面通知后即生效。理事在任期内触犯党纪国法的,自动除名。

  第十条  对不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参加理事会工作与活动的理事,经理事长提出,参加全体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分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由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提名,创业学院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秘书处为创业学院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创业学院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创业学院理事会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创业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实体孵化、年度预决算报告、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对学院有支持、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

  (二)理事有向学院优先推荐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与团队的权利。

  (三)优先扶持创业学院推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

  (四)通过多种形式,与创业学院联合办学。

  (五)对创业学院发展作出贡献的理事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主要媒体宣传报道;由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建设的固定设备,可经一定程序后冠名。

  (六)理事单位或个人可根据需要参与创业学院相关创新创业项目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或扶持的创新创业项目可由双方协商进行成果分享或占有合理股份。

  (七)理事使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图书、网络等公共教学资源与校内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八)连续担任创业学院理事会三届及以上的理事,或对创业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理事,可被聘为创业学院荣誉理事(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职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  理事的义务

  (一)为创业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为创业学院提供信息,促进创业学院与社会、企业广泛联系与合作。

  (三)优先向创业学院提供创新创业项目,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设立专项奖学金;支持创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孵化。

  (四)为创业学院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提供支持与帮助。

  (五)协助创业学院落实各类创新创业工作。

  (六)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创业学院成绩,扩大创业学院影响,提高创业学院声誉,加强创业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创业学院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优质社会资源并发挥我校教师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提高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接受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理事会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学院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来源

  第四条  我校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由校内外创新创业导师团队构成。

  第五条  校外创新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者、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专家队伍中选聘。

  第六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从乐于奉献,致力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本校教师队伍中选聘。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聘任

  第七条  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聘任原则

  (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愿意为我校学生初创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

  (三)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学生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八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原则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乐于奉献。

  第九条  聘任程序

  (一)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为创新创业导师提供工作保障。

  (二)拟聘创新创业导师经本人自荐或他人、学院推荐,经创业学院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团成员。

  (三)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为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期内,因不能正常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或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创新创业导师的情形,予以解聘。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义务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基本职责为

  (一)对我校创业学院学生开展讲座或举办沙龙活动。

  (二)对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指导。

  (三)担任一定的学生创新创业指导课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与和指导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及相关赛事活动。

  (五)及时为创业学院推荐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认真完成创业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辅导方式为:

  (一)企业咨询:企业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对一的交流方式咨询。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创业学院组织导师团专题研讨解决。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权利

  第十三条  依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相关规定或聘任合同,创新创业导师可以获得相应创新创业导师报酬;创业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导师授课按专业课酬计算;外聘导师课酬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有权参与创业学院举行的头脑风暴活动或创新创业项目路演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可以协商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适当比例的股权。

  第十六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团队视为教师下企业锻炼或参与社会实践;校内创新创业导师指导学生团队获得国家、省、市、校等各级奖励依据赛事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对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成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职称晋升。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为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创造进修培训的条件。

  第十九条  经创业学院理事会同意并报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同意,本校教师可因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停薪留职,具体年限可由教师本人与学校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依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相关规定或聘任合同,创新创业导师可以获得其他应获得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业学院顾问(专家)聘请与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力资源,组建开放的创新创业指导团队,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受聘条件

  (一)校外顾问

  1.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熟悉国家创新创业政策;

  2.相关企业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实践经验;

  3.相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负责人,具有创新创业教育先进理念与成就;

  4.创业学院理事会认为适合成为创业学院顾问的其他人选;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聘为创业学院校外顾问。

  (二)校外专家

  1.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授、学者;

  2.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

  3.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4.创业学院理事会认为适合成为创业学院校外专家的其他人选;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聘为创业学院校外专家。

  二、受聘职责

  (一)适时传递国家创新创业政策及动态。

  (二)对创业学院落实国家政策给予指导。

  (三)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总体指导。

  (四)指导创业学院更好地发展。

  (五)创业学院理事会确定的其他需要指导的事项。

  三、受聘要求

  (一)受聘顾问(专家)在聘期内须承担实质性工作。

  (二)受聘顾问(专家)在聘期内须落实工作计划与目标。

  四、受聘待遇

  (一)受聘顾问(专家)依据《聘用合同》实行年薪制。

  (二)受聘年薪根据聘期内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协商并执行学校统一要求。

  (三)校外顾问(专家)需另外支付聘金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四)校外顾问(专家)受聘期间来校工作发生的住宿、交通费等,除《聘用合同》已经明确的,由创业学院按学校相关标准支付。

  (五)校外顾问(专家)聘期内未能完成任务及目标的,延期支付年薪或聘金。

  (六)创业学院负责为受聘校外顾问(专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五、聘用程序

  (一)每年1月,创业学院理事会开展聘用校外顾问(专家)立项和论证工作。

  (二)创业学院理事会聘用校外顾问(专家)方案确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聘用校外顾问(专家)方案,由校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六、相关说明

  (一)校外顾问(专家)以1个年度为聘用期间;可续聘。

  (二)创业学院依据《聘用合同》负责校外顾问(专家)聘期内的各项业务工作。

  (三)创业学院负责按年度对校外顾问(专家)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并进行工作总结。

  (四)聘请校外顾问(专家)时,涉及非中国公民身份的,执行学校统一规定。

  (五)校外顾问(专家)纳入创业学院办学力量统计,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基本精神及《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课程替换”指学生可以通过创新创业课程学习或实践活动替换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创业学院实验班等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是指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或实践活动、创新创业赛事等获得相应学分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课程替换

  第六条  学生因为创新创业等原因,可以在符合学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课程替换。

  第七条  在总体学分相等的前提下,学生可申请用一门课程替换多门课程或用多门课程替换一门课程。

  第八条  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可以用创新创业课程或实践活动替换原专业同一学期全部课程;非实验班学生可以通过自主创业、微商交易量等替换同一学期选修、实习实训课程;非实验班学生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核心课程不能被替换。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发表创新创业论文、申请专利等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的范围由创业学院依据通识课程实施方案或实验班人才培养方案等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创新创业1个以上(含)学分为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创业学院网站下载《大学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并认真填写(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非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同意并公示后,报创业学院认定。

  第十四条  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的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工作由创业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由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的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或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学校教务平台或创业学院网站对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亦可通过休学等途径自主创业,具体办法依据《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休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4号)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2〕5号)精神及《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工作在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创业学院负责实施。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对象为我校在校或毕业五年内学生的初创企业。

  第四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基地,依据创新创业工作目标及实际需求设立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扶持资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与服务等,帮助学生初创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扶持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场地提供与资金帮扶、政策咨询、法律援助适当兼顾。

  (三)同一项目不重复实施资金帮扶。

  (四)优先扶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专业相融合的初创企业。

  (五)重点扶持退伍复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办的初创企业。

  第二章  场地扶持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对学生初创企业开展扶持。

  (一)基地免收入驻企业第一年场地租赁及管理费用。

  (二)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交流与辅导活动。

  (三)指导及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年检、银行开户等手续。

  (四)提供项目论证、申报、政策法律咨询等。

  (五)协助入驻初创企业解决其他创新创业问题。

  第七条  企业入驻基地

  (一)入驻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创业学院相关管理制度;

  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方向,与企业负责人所学专业相关联;

  3.入驻企业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校学生或5年以内毕业生;在校生各科成绩在合格以上;

  4.入驻企业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初步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5.入驻企业须配备一名本校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全程跟踪指导;

  6.入驻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或所在学院同意。

  (二)入驻要求

  1.运营项目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一致;

  2.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数据;

  4.在指定区域内运营,不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5.临时借用基地公共资源(会议室等),须提前报批;

  6.获批基地处于闲置状态一个月内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日;

  7.积极配合创业学院开展相关活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创业学院集体荣誉。

  (三)入驻程序

  1.企业负责人提交《入驻基地申请表》、创业计划书等;

  2.创业学院从产业方向、创新程度、企业规模、企业家精神等方面考评并公示;

  3.报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4.企业负责人与创业学院签定入驻协议并办理入驻手续;

  5.创业学院将入驻企业相关信息报学校保卫处、后勤(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迁出基地

  (一)期满迁出:入驻企业合同期满,到创业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迁出。

  (二)申请迁出:因企业内部问题,企业负责人向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经创业学院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迁出。

  (三)违约迁出:企业违反基地规章制度或入驻协议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迁出。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九条学校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申报知识产权、争当创业先锋青年等并给予资金帮扶;学生申报知识产权执行和学校教师相同帮扶标准。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初创企业给予1—5万元资金帮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入驻基地的大学生初创企业或我校在校生、五年内毕业生在校外创办的初创企业法人;

  2.遵守创业学院规章制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健全的规章制度;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创新性,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5.合伙经营者为我校学生;或吸纳2人(含)以上我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两个月及以上工资。

  (二)申请程序

  1.认真填写并提交《创新创业资金扶持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验证后即退还)及复印件(入驻学校创业基地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的企业可延缓半年提交)。

  (三)审批程序

  1.创业学院受理资金扶持申请;

  2.创业学院依据相关考评办法,从产业方向、创新程度、带动本校毕业生就业人数、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实地考评并公示;

  3.报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4.发放核准通知书;

  5.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对公账号,分期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创业学院负责对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定期向学校报告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资金扶持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创业学院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三)扶持资金须用于项目研发、生产经营、相关费用缴纳等,违规使用的,收回已发放扶持资金。

  (四)扶持对象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金的,收回扶持资金,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初创企业积极申报政府部门资助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申报省、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项目、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等。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初创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初创企业经营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初创企业的服务与指导,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创企业是指我校在籍学生或五年以内的毕业生创办的初始企业。

  第三条  创业学院负责初创企业的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中期和年末两次考评。

  第二章  考评程序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需准备如下材料:

  (一)考评期内企业经营报告。

  (二)内部管理制度。

  (三)财务报表。

  (四)企业花名册。

  (五)入驻基地合同复印件(入驻基地企业提供)。

  (六)企业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

  (七)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考评并进行相关调查,报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

  第三章  考评认定

  第六条  考评认定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评不合格:

  (一)入驻基地企业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运营,致使获批基地一个月内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含)处于闲置状态。

  (二)未按时向创业学院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四)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五)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六)擅自更换企业负责人。

  (七)入驻基地企业因违规经营等问题收到书面督办函且整改无效者。

  第八条  考评认定结果为学校各类创新创业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已入驻基地初创企业考评不合格须迁出学校创新创业基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初创企业入驻基地考评细则

  一、团队组成(10)

  (一)团队导师基本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所学专业信息,对成员的能力、专长、是否为我校在校生或五年之内校友作简要说明。

  二、经营形式(10)

  (一)营业执照办理情况,独资或合伙等经营形式说明。

  (二)创业项目的组织结构,领导成员,产权比例的划分等信息。

  三、项目创新(10分)

  (一)项目创新点。

  (二)项目和专业的契合度、是否有专利权等的说明。

  四、市场分析(20)

  (一)项目的发展方向及市场优势。

  (二)项目面临的风险及危机,以及降低风险的措施。

  五、财务分析(20分)

  (一)项目的资本需求。

  (二)项目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

  六、路演表达(30分)

  (一)仪表端庄、表述清晰。

  (二)重点突出、条理分明。

  创新创业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师生参与创新创业教育的积极性,规范创新创业赛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4号)相关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上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举办的学生创新创业赛事。

  第三条  学校每年设立创新创业赛事专项资金100万(人民币,下同)元整(暂定),用于创新创业赛事组织及市级以上赛事差旅、奖励等。

  第二章  赛事分类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积极参加上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第五条  赛事类别

  (一)校级创新创业大赛: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举办的面向全校师生的大赛。

  (二)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由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区政府、省级行业协会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按市级认定)。

  (三)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由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性行业协会举办的创新创业赛事、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创新创业赛事,按省级认定)。

  (四)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由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人社部、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举办的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含国际大赛),主要指“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

  第三章 赛事管理

  第六条  创业学院在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校赛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级创新创业大赛由各学院组织申报,对认真组建团队、积极参赛的学院,学校给予1000元相关耗材经费补助;市级以上(含)创新创业赛事由创业学院统一组织申报。

  第八条  创业学院依据赛事规则等商相关学院、部门确定市级以上赛事指导教师,统一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指导教师是赛事集训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须全权负责、尽职尽责,认真研究赛事规程及相关文件,制定详细赛事训练方案及安全预案,严格训练,力争优秀成绩。

  第十条指导教师指导参赛团队进行训练,须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相关部门须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开展市级以上(含)赛事训练的工作量依据经论证的赛事工作规程折算成课时,经创业学院认定,报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同意,执行学校公共必修课津贴标准;节假日执行学校加班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参加省级(含)以上的赛事项目,经指导教师申请,创业学院审核,报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同意,可对赛事项目实物制作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方式为正规实物制作票据报销;赛事项目实物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对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赛事,在参赛团队邀请专家指导等方面据实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赛事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发放对象包括创新创业赛事指导教师、参赛选手及组织实施人员。

  第十五条  奖励发放标准

  (一)参加校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团队,颁发获奖证书,设立创新创业单项奖,并入学校年度学生表彰体系执行。

  (二)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一等奖(最高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000元;荣获二等奖(第二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800元;荣获三等奖(第三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一等奖(最高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2000元;荣获二等奖(第二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8000元;荣获三等奖(第三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000元。

  (四)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一等奖(最高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0000元;荣获二等奖(第二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0000元;荣获三等奖(第三等次奖励)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2000元。

  (五)其他类型的赛事奖励,经创业学院报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同意后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在年度内不同级别竞赛中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设奖。

  第十七条 获奖团队负责人应于大赛结果揭晓后1个月内提交《创新创业赛事奖励申请表》(附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备好获奖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查验)。

  第十八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赛事,由学校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在校外创新创业赛事中已获得证书的,学校不再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赛事指导教师相关成绩在职称职级评审方面的认定,执行学校同级别技能大赛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获奖的赛事项目,学校对获奖个人和单位每年集中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基地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物业管理,保证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物业管理纳入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统一管理范畴,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负责落实。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三条  入驻企业等须认真遵守基地开放时间。

  第四条  入驻企业等在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须至少提前三天到创业学院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须至少提前一周报批。

  第五条  加班或提前上班的企业,须提前一天向物业公司说明原因并履行出入手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基地安全由学校保卫处派驻安保人员协助管理,值班时间与基地开放时间一致。

  第七条  基地安保人员职责

  (一)按时开、关基地大门,及时关闭水、电及其他公共区域门窗;

  (二)维护基地公共秩序,制止闲杂人员滞留;

  (三)维护基地财产安全;

  (四)及时处理并汇报各种突发安全隐患与事故。

  第八条  所有进入创业学院管理区域的人员须切实注重安全。

  第九条  入驻企业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创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和与创业学院签订的入驻协议。

  第十条  入驻企业离开办公区域时,须关好门窗、水、电,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由于入驻企业自身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成员发现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创业学院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基地物业值班人员须佩戴实名工作证,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受理诉求,坚持巡查,做好值班记录并定期上交学院。

  第四章  礼仪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礼仪督导由创业学院学生自主管理团队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自主管理团队须热情服务,接受咨询,受理诉求并认真记载与上报。

  第十六条  大门值班人员负责协调来访接待、事务处理相关事宜,应举止文明大方,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十七条  基地讲解人员须着装得体,语言规范,待人热情有礼。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成员须注重自身修养,着装得体,举止自然大方,不影响他人工作,对来访者主动热情。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公共区域卫生由学校聘请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学院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室内装饰方案(包括软装设计、宣传物品摆放)须经创业学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自身负责内部办公区域卫生,接受物业公司检查督导。

  第二十三条  基地所有人员有义务保持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含宿舍)。

  (一)保持地面整洁,不大声喧哗,不乱扔垃圾。

  (二)基地所有区域严禁吸烟,严禁携带宠物进入。

  (三)不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随意张贴。

  (四)入驻基地三楼的初创企业,工作日须保持百叶窗处于可透视状态。

  (五)损坏仪器设备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基地开展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六章  物业费用

  第二十五条入驻基地企业按要求缴纳水、电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入驻基地企业第二年起按要求缴纳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用自入住之日起按在校大学生缴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基地值班守则

  为加强创业学院值班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创新创业基地物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值班守则如下:

  一、配合学校保卫处等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院汇报。

  二、着装整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

  三、禁止无关人员在创业学院大楼逗留,认真落实禁烟规定,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

  四、定时对大楼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督促入驻企业保管好自身及学校财产,加强防盗意识。

  六、督促入驻企业人员遵守大楼作息时间,离开之前关好水、电及门窗。

  七、节假日期间,对进入大楼的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向学院和学校保卫处报备。

  八、值班期间保持通讯通畅。

  九、值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和校保卫处。

  十、夜间值班结束时,检查大楼水、电、门窗,确保安全。

  十一、值班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不脱岗串岗。

  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创业学院实验班全体学生。

  第三条  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创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创业学院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创业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完成创业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创业学院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及创业学院规章制度。

  (三)勤奋进取,勇于创新创业。

  第三章  学业与结业

  第七条  创业学院原则上招收本校三年级学生。

  第八条  学生在创业学院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一年。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创业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记入学业成绩;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完成创业学院课程的,可以在上学期结束时申请转回原专业学习,在创业学院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可以替换原专业同等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成绩合格,达到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创业学院结业证书;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或者学业成绩经补考仍不合格,不予结业并报学校教务处,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创业学院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实现结业证书查验。

  第十五条  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秩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惩与申诉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创新创业领域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授予“橙创先锋青年”、“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  对实验班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由创业学院参照学校表彰与奖励相关条件,结合学生创新创业实际确定名额,报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学校统一表彰和奖励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相关内容,执行学校统一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和专业融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的融合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和专业融合是指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为引导,以专业课程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和专业实践教学之中,从而构建常规教学与创新创业教育内容相衔接的教育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现方式

  第三条  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相融合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四条  探索建立跨学科、跨专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扶持跨专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提升学生协同创新意识与能力。

  第五条  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增加专业知识中的创新创业教育内容。

  第六条  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和资源库建设,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体系。

  第七条  支持教师指导和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团队视为教师参与企业锻炼或参与社会实践;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省、市、校等各级荣誉可获得创新创业赛事相应奖励。

  第八条  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九条引导鼓励师生团队融入地方特色产业和创意产业发展,促进行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助推地方和行业的创新创业。

  第十条 激发学生在专业学习中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可累加替换为通识选修课、专业课、第二课堂等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创新创业大赛,实现在校生创新创业项目数量达到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千分之二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总人数达到本学院总人数的百分之一以上,学生创新创业与所学专业明显关联的项目占总项目数的五分之三以上,科技类、产品类、发明创造类项目占总项目数的五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条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融合发展的其他保障机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创业学生素质拓展安全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创新创业学生素质拓展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素质拓展带队教师为创新创业学生素质拓展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学院职责

  第四条及时制定安全预案,全面落实创新创业学生素质拓展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建立素质拓展管理网络,落实应急反应机制,做到信息通畅,保障有力。

  第七条  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并向学校汇报。

  第三章  教师职责

  第八条  关心拓展训练学生,随时掌握学生信息。

  第九条  在素质拓展前,向学生宣讲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第十条  认真履行安全预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并向学院汇报。

  第四章  学生职责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  遵守素质拓展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各项要求。

  第十五条  讲究卫生,遵守交通规则,管好自身财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内容,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橙创青年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建立橙创青年公寓,服务毕业五年内入驻我校创业基地的校友。

  第二条  橙创青年公寓由创业学院负责管理。

  第三条  橙创青年公寓执行学校对于学生公寓的各项要求,参与校文明宿舍评比。

  第四条  橙创青年公寓注重内外环境安全与和谐,实行楼长、层长、寝室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入住者个人和群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作用。

  第二章  入住与退租

  第五条  入住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校友本人和相关创业团队提出申请,创业学院审核同意即可入住。

  (二)入住房间由创业学院统一分配,不得私自转让宿舍床位。

  (三)入住者应爱护公寓内设施设备,若有缺损须照价赔偿,入住时需缴纳公共财产押金。

  第六条  退租规定

  (一)创业团队转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入住满两年,须退租青年公寓。

  (二)入住者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取消住宿资格。

  (三)退租时若无人为财产损坏,押金凭据退还。

  第七条 青年公寓每间按照在校生四人间标准统一收取住宿费。

  第三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八条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公寓。

  第九条  严禁携带非法、有毒、易燃、易爆等危害物品进入青年公寓。

  第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酗酒、滋事、使用违禁电器。

  第十一条  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寝室须锁好房门,关好窗户,妥善保管个人物品。

  第十二条  发生被盗事件保护好现场,发现火警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三条  爱护公寓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十四条  义务参加公寓楼栋安全值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共同维护公寓安全。

  第四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十五条  按安全、节约、有偿的原则用水、用电。

  第十六条  爱护水、电设施,出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五章  公寓设施维修

  第十七条  公寓的维修报学校统一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凡需维修项目,填写“维修登记表”。修理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人为损坏公物,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办公室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因安全、卫生检查等工作需要进公寓房间须两人以上;借用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并及时归还。

  第六章  公寓用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住时登记认可公寓配备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爱惜公物,合理使用公寓设施。

  第七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卫生由后勤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等共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寝室内卫生规范:

  地面保持干净;室内空气清新;门窗洁净、明亮,桌面整洁;学习、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无乱拉线(绳)现象;阳台干净,不乱堆放杂物;张贴内容健康、格调高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吸烟,严禁饲养任何宠物,不得从窗口向外扔杂物、泼水。

  第二十六条  不在走廊、楼梯间堆放杂物,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卫生。

  第八章  公寓公共秩序

  第二十七条  共同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关灯就寝。

  第二十九条  不大声喧哗,嘻戏,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聚众赌博,违法违纪。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公共走道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允许的张贴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和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橙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引导社会捐赠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筹资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暂定名称为“橙创基金”。

  第二条  “橙创基金”是扶持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橙创基金”按照“公开公正、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学校支持,学校每年筹资设立 “橙创基金”,专款专用。

  (二)政府奖励。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校友或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基金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六条  学校接受捐赠一律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签订协议书,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及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承诺等事项。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包括对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无息借款,向创新创业项目直接投资等。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创业学院网站、线上教学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其中主任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担任,委员由校内、外创业导师等组成。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创业学院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维护基金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执行和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二)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基金使用的申报、评审、发放、跟踪检查,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三)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四)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解答捐资人的咨询或查询。

  (六)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个人(团队)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项目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一定的开发价值,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可以批量生产。

  (三)申请个人(团队)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四)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基本程序

  (一)从创业学院网站下载《创新创业基金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创新创业基金申请表》。

  (二)《创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的其它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等的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企业情况的其它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六)与项目或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如奖励证明等)。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开展资格评审,分期发放资金。

  第五章  基金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以免息资助、到期还本的方式,支持具备一定创业能力,且创业意愿强烈的大学生从事传统经营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1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以免息资助、到期还本的方式,支持大学生自主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万元;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以免息资助、到期还本或投资入股的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新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独特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橙创基金”专门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基金项目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基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到期基金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发布“橙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橙创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创业工作档案管理,根据我校创新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档案是指在我校创新创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字信息(含文字、图表等)、证明材料、声像、电子资料、原始数据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创新创业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学校创新创业档案工作是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学院将创新创业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与创新创业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确保创新创业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档案构成与归档

  第五条  创新创业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件类、上报审批信息类和原始证明材料类。

  (一)文件类:各级文件,重要会议、会谈记录,计划、总结,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核查通知及回复,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上报审批信息类:创业团队明细表、橙创基金审批表、各类创新创业统计报表、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发放领取名册及创新创业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三)原始证明材料类: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及经营报告、基地建设、基地设备等的原始证明材料。

  第六条  归档材料应做到字迹工整、完整齐全,真实规范。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七条 应归档的文件(包括电子信息等)要及时整理并立卷分类。

  第三章  档案整理

  第八条  创新创业档案按下列规定归类整理:

  (一)文件类档案按省、市、区、学校各级创新创业文件类别专题收集。

  (二)上报审批类档案的归类整理按时间、创新创业类别分别整理归档。

  (三)原始证明材料类档案按学年度、类别等标准进行分类、排列装盒。

  第九条  创新创业档案应认真装订,填写卷内目录,卷内目录中各个项目要填写清楚齐全。各种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创新创业档案工作实行分部门归档,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人员调动或离开相关岗位时必须办理创新创业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创新创业档案不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创新创业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业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创业学院权益,加强创业学院印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业学院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由创业学院院长负责,实行责任审批制度。

  第二章  印章启用

  第三条  启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印章时做好戳记,并在学校留样保存。

  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创业学院印章适用于学院内部行文、通知、工作文件、相关证明函件等。

  第五条  在服从学校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创业学院印章适用于大学生创业团队进驻创业基地协议签订及相关合同。

  第六条  创业学院印章适用于效力范围内协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及开具相关证明等。

  第七条  创业学院印章适用于学校允许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管理遵循安全、规范、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印章由创业学院综合管理部专人管理。

  第五章  印章使用及登记

  第十条  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实行责任审批制,启用印章必须由创业学院负责人签字授权。

  第十二条  到学院外使用印章时,需办理登记手续,载明事项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不得在空白函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标明用途,同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备注为“空白”。

  第十四条  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须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六章  印章移交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出差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签批人或其他人员代管印章并规范交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签批人授权私自使用印章的、不当甚至违法使用印章的、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而造成印章丢失的,均属严重违纪行为,按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对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在创业学院规定的印章使用权限范围外,以创业学院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签署合同、协议或发出公函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创业学院印章启用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校友联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校友联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分发挥创业学院校友资源的作用,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提高创业学院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推动校友工作不断创新。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创业校友工作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各学院创新创业联络站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校友联络工作;创业学院实验班设立校友联络员,负责本届创新创业校友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关心校友、关注校友,利用QQ、微信、网站等现代媒介加强与校友的联系。

  第七条建立校友信息数据库,并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八条有计划地组织校友返校,通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近况,举办创新创业教育专题讲座,开展业务洽谈与合作,听取校友对创业学院工作的建议等。

  第九条 聘请优秀校友兼任学生创业导师,积极引导校友来校设立创新创业教育奖学金等。

  第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校友返校进行联谊活动。

  第十一条增强为校友服务意识。构建学院联系校友,校友联系校友的桥梁,关心和支持校友的发展,做校友的坚强后盾。

  第十二条培育在校学生的校友意识。培养一批未来校友骨干,鼓励支持他们毕业以后积极参与校友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

  创新创业赛事奖励申报表

  初创企业入驻基地申请表

  初创企业入驻基地承诺书

  本企业承诺,自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创业学院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创业基地正常运营,努力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作贡献。

  企业法人:

  年   月   日

  初创企业入驻基地协议

  (武城创字年号)

  甲方: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

  乙方:

  依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扶持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甲方授权乙方于年月日起在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区域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对乙方创新创业项目开展指导、考评和管理;

  2.督促乙方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规章制度;

  3.乙方出现违法、违约行为,及时收回乙方入驻工位。

  (二)甲方义务

  1.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与物业服务等;

  2.保守乙方商业秘密;

  3.保障乙方其他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2.对授权的活动区域在协议期间内拥有使用权;

  3.入驻基地第一年无须缴纳管理费;

  4.公平获得甲方提供的创新创业项目指导与物业服务等。

  (二)乙方义务

  1.遵守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未经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活动;

  3.积极配合甲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方面开展活动;

  4.定期向甲方提供经营报告;积极配合甲方的调研与考评;

  5.爱护基地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6.按时缴纳管理费、住宿费及办公设施押金等相关费用;

  7.基地区域仅作为公司办公使用。

  三、基地交付及收回验收

  (一)甲方应保证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有异议当场提出。

  (二)乙方应于基地入驻期满后,将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基地应当保持基地及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乙方未经同意擅自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乙方迁出基地之日起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设施、设备清单等)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及附件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初创企业迁出基地备案表

   “橙创基金”申请表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发〔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元,各类支撑平台不断丰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创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生态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还不充分、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不够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功能不断拓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持续增长并更加关注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新兴创新创业服务业态日趋成熟。

   ——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直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关联产业就业岗位增加,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创新、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型创业加快发展,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创新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更加紧密,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高质量创新创业集聚区不断涌现。“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一批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加快推广。有效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各类功能区优势,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新高地。

   ——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大企业、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之间创新资源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国际国内创新创业资源深度融汇。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创业浪潮,推动形成一批国际化创新创业集聚地,将“双创”打造成为我国与包括“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亮丽名片。

  二、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三)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修订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激发高技术领域创新活力。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典型案例经验复制推广。在市县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聚焦减税降费,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众创研发指引,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创业模式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强众创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知识产权“雷霆”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积极运用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等“互联网+”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十)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在全国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推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和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依托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中心等机构,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不断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退役军人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深入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项目。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签证、出入境、社会保险、知识产权保护、落户、永久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制定完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便利性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内地创新创业。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和华侨大数据中心。探索国际柔性引才机制,持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启动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支持西藏、新疆等地区创新创业加快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全国妇联、港澳办、台办、侨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十六)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资源集聚优势。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壮大制造业创新集群。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科技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纵深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十九)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建立众创空间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继续推进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通过技术攻关、破解生产难题、固化创新成果等塑造工匠品牌。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吸引海外人才到国内创新创业。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大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互促共进。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强化财税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形成多层次、系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发展工业软件,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生态。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加强专业人才支撑,公布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鼓励搭建工业互联网学科引智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信息服务网”建设,及时发布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政策信息获取门槛和时间成本。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拓展“创响中国”系列活动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作用。对各类赛事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二十四)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加快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运用科技化等手段,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加快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充实资本、完善治理的改革,重点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落实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营造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推进地方有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全国统一的担保行业体系。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完善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研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合作机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二十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进一步夯实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基础,加快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世界一流学科集群。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国际化的创新创业合作新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十九)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国家级新区探索通用航空、体育休闲、养老服务、安全等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打造体制机制新高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重要平台。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园区配套及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集群效应。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依托中心城市和都市圈,探索打造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将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相关改革举措在“双创”示范基地推广,为示范基地内的项目或企业开通总体规划环评等绿色通道。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基地联盟作用,推动建立京津冀、西部等区域示范基地联盟,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十强百佳工程,鼓励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发挥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等国际化平台作用,支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推动建立政府间创新创业多双边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国际合作论坛等重要载体,推动创新创业领域民间务实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促进务实国际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十二)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做好创新创业经验推广。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支持各地积极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18年9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6〕24号

  各高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报省教育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2016年5月3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市属高校创业学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教高〔2016〕4号

  创业学院是高校全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平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详见国办发〔2015〕36号、鄂政办发〔2016〕24号),结合《武汉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创业教育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启动市属高校创业学院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开展市属高校创业学院建设工作,旨在引导高校积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创业人才的需求,强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责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满足我市建设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新需求。创业学院作为高校的教学单位,负责为学生实现创业梦想提供全方位服务,为社会培养创新人才。

  二、建设原则

  1.坚持服务学生,提高培养质量。把建设创业学院作为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突破口,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全面提升市属高校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     

  2.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教学改革。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开展创业学院建设的着力点,通过创业学院建设,完善创业教育培养和服务体系,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3.坚持协同育人,形成资源合力。以创业学院为平台,集聚校内外创新创业教育要素,包括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及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力量资源,市属高校之间加强创业学院的交流沟通,通过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跨校创业组合、联合谈判等方式共享创业教育资源,形成大学生创业服务协同创新共同体,共育市属高校学生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建设内容

  1.建立创业学院。各校设立创业学院理事会,由学校领导、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合作企业、创业教育专家和风投机构等组成,应安排若干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运转。学校要成立校内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牵头,创业学院、教务处、招就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参与,形成定期协商的工作机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创业人才培养各项要求能贯彻落实。

  2.制定创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条件,为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制定专项培养方案。创业项目培育方面,注重与我市传统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创新改革重点产业发展相结合。在本、专科高校,分别开展“2+1”“3+1”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在完成专科二年、本科三年学习后,转入创业学院集中学习培养。

  3.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开设面向全体学生的通识性创新创业公共课程,着重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激发学生创新创业动力;开设具有行业特点、与创新创业和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着重提升学生创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开设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各类创新课程和实践活动课程,着重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实际运用能力。

  4.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机制,允许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训练等活动认定为课程学习。实施弹性学制,适当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和休学次数,允许学生经批准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5.强化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教学能力建设。加强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开展创业教育师资培训,鼓励创新创业教育教师参加市属高校教师企业锻炼计划,支持高校教师在产学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将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活动计入教师课酬。   

  6.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在广泛开展与地方、与企业行业深入合作的基础上,加强创业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构建功能集约、资源优化、开放充分、内外融通、运行高效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平台。鼓励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充分利用区域内创业基地、创客中心、科技园、孵化器等创业专区资源,扩大专业覆盖面和学生受益面。     

  7.加强资金和政策保障。各高校要加大对创新创业教育的投入,确保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到位、够用。拓宽创业融资渠道,统筹利用校内外资源,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积极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大学生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为优秀创业项目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8.培育创新创业校园文化。要把创新创业文化特别是创客文化作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和环境。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讲座、论坛等,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加大创新创业精神宣传,发掘树立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弘扬创新创业正能量,以榜样力量激发学生创新创业激情。

  四、申报程序

  1.各校根据市属高校创业学院建设内容和要求提交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

  2.我局组织专家到校实地考察,了解各校创业学院的基本建设情况,根据《市属高校创业学院建设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创业学院做出评价,对下一步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3.根据各校建设方案、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意见安排建设经费,建设经费可用于支持各校创业学院创业教学场地建设、增加配套设施、邀请专家讲座指导、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训、学生参赛及观摩、休学减免学费等。

  附件:《市属高校创业学院建设指标体系》

  武汉市教育局

  2016年7月19日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各项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突破口,坚持立德树人、锐意进取、创新驱动,全面推进优质校建设,全面提升我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一)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作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致力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育人环境。

  (三)坚持协同推进,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全员参与、开放合作,构建创新创业良好生态体系。

  三、总体目标

  从2015年起,全面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逐步形成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培育孵化、社会服务、文化引领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彰显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特色。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日常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质量标准

  全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把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二)创新培养机制

  1.学校构建“学校—政府—行业—企业”紧密融合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通过政府部门的指导,促进对创新创业政策的更好运用;通过聘请校外顾问、专家团队,指导我校创新创业工作;通过与国内外企业合作,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国际视野。

  2.学校实行“普及教育—实验班引领—实体孵化指导”相结合的“塔式”教学与实践模式。

  3.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由教务处、学工处(团委)、招就处、创业学院和其他学院分工协作、共同实施;通过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使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

  4.学校设立创业学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学院是学校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负责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通识课教学,创新创业实验班人才培养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运营与管理等。

  5.各学院要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成立协同创新联络站,积极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创新创业大赛,实现在校生创新创业项目数量达到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千分之二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总人数达到本学院总人数的百分之一以上,学生创新创业与所学专业明显关联的项目占总项目数的五分之三以上,科技类、产品类、发明创造类项目占总项目数的五分之二以上。

  6.探索建立跨学科、跨专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扶持跨专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提升学生协同创新意识与能力。

  7.实施弹性学制和学分替换制度。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休学创新创业;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允许学生将创新创业实践、发表创新创业论文、获得专利或自主创业业绩等转换成学分;学生进入创业学院实验班学习期间所获学分可与同期专业课学分替换。

  (三)提升教师能力

  1.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鼓励教师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和指导创新创业实践。

  2.学校通过专兼结合,校企共建等方式,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库。

  3.加强师资培训,拓展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视野。将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挂职锻炼的重要内容,创业学院师资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培养体系。

  4.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

  5.支持教师指导和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团队视为教师参与企业锻炼或参与社会实践;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省、市、校等各级奖励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奖。

  (四)优化课程体系

  1.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新创业教育通识课,完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类课程建设;构建创业学院实验班课程体系;鼓励教师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选修课。

  2.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课程资源,通过创新思维、创业实训、企业法律、商务礼仪、创业心理、创业实务等课程,逐步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3.调整专业课程结构,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增加专业知识中的创新创业教育内容。

  4.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和资源库建设,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制度。

  (五)注重实践指导

  1.促进实践平台共享。全面开放各学院实训室,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基地、实训室等,帮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2.开展知名学者、企业精英、创业先锋等的创新创业讲座,搭建创新创业学生交流平台,通过创新创业训练营等方式,丰富创新创业实践。

  3.完善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体系,以竞赛促进创新创业教育。

  4.积极支持创新创业社团、学生创业团队等开展校内外模拟创业、营销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

  六、实施保障

  (一)资金保障。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二)服务保障。统筹校内外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全面发展。

  (三)拓展创业基地。建立并完善北校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尝试建立更加完善的创新(引擎)中心;通过积极利用政府、企业的创业园区等,拓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四)加强质量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探索实施途径。学校通过不限于上述方法的多种措施,为创新创业教育提供保障。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办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鄂政发〔2014〕19号)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武政规〔2017〕15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综合改革,促进我校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的紧密结合,加强创新创业工作,提升服务社会能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导向的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的体系,科技成果开放共享取得明显成效,学校不同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能力显著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力度显著增强,我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产业发展和学校内涵式均衡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具体目标: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学生创新创业;依法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相关激励政策。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学校成立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处、党政办、人事处、财务处、宣传部、学工处、教务处、设备处等相关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

  (二)科研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办理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初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

  (三)对于特别重大和特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管理与实施

  (一)该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性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该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6.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

  7.其它方式。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程序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科研处协助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与有关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所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前景、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及技术等级、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认定。

  2.科研处通过组织参加各种科技成果交易会、经济贸易洽谈会、产学研洽谈会及政府、企业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宣传展示学校最新科技成果,寻求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或实施者;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并将调研与洽谈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

  3.科研处汇总洽谈情况或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报送学校审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在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4.科研处提供经费管理等服务支持,协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规定。

  (四)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技术成果、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等资源与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基地、研发中心等机构;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创办由科研人员牵头的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学校在学科领域具备的技术优势,紧密结合市场需求,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转化及技术服务,提升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将职务性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其收益由学校和科研人员共享。

  (五)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

  基金来源:学校每年专项拨款50万元;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资助及成果实施后的返还金。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作为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产品化开发(样机)、小试、中试。转化成功的项目应从其收益中返还,作为成果转化基金的补充,使该基金滚动发展。

  四、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我校教职工,利用本人科技成果(发明创造或新技术、新工艺)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生产经营等方式在省内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活动。经学校同意,可以离开所聘任岗位创新创业,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每年须向学校报告个人或团队创新创业等情况,工龄连续计算,按国家、省、市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二)各学院(中心、部门)等可根据学科及人才发展规划,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五、营造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氛围

  (一)学校对实施转化的职务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其所得不得低于50%比例给予奖励。

  2.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在3—5年内连续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学校年净收入中提取10%的比例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

  3.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学校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其余95%的股权归研发团队。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后,学校负责组织专家验收、鉴定,可按程序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进步奖,所有奖励由获奖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横向项目经费。

  (四)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同时被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湖北省转化的,学校协助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按相关申报省科技厅适当补助。

  六、技术权益

  (一)非职务性科技成果持有者愿意以职务性科技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并由学校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职务性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或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

  (三)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合同约定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四)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用合同约定的方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并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

  七、责任与义务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得将职务性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三)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性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八、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该办法为试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学院要认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新时期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将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三)加强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及时交流经验与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动作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与通报制度。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和促进社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学校社会服务过程管理、规范社会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社会服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依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以创建优质高职院校为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和社会服务功能,服务区域经济,坚持“在服务城市中发展,在城市服务中提升”,不断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提高学校的办学综合质量。

  二、社会服务的界定

  广义的社会服务包括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的研究以及直接为社会提供服务等功能,如人才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文化服务等。该意见中的社会服务是指学校教职工利用办学资源面向政府、企业、行业、社区及个人等提供技术服务、社会培训服务、公益性志愿服务。

  技术服务是指以学校各单位或教职工根据市场行为向用户提供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技术咨询等各种有偿服务;社会培训服务是指学校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依法从事面向社会、行业、企业和个人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公益性志愿服务是指学校组织师生向社区、社会及其他组织提供不计报酬的志愿服务。

  社会服务纳入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计划,以项目的形式进行规范管理。

  三、目标任务  

  以创建优质高职院校为目标,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教师创新创业能力,深化产教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力度开展社会服务、社会培训等工作,成为办学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强、综合实力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力争进入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

   ——到2020年,我校办学规模控制在招生专业55个左右,在校生人数保持15000~16000人左右,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7%以上,留在当地就业人数达70%以上,到中小微企业等基层服务人数85%以上,到500强企业就业人数20%以上。围绕“互联网+”、智能制造、新能源、现代服务业强化专业群建设和开设新专业,专业服务产业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与企业科研院所共建研究机构新增4~6家,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研发、项目咨询等,产学研项目每年立项50项,学校科研实力明显增强;

   ——科研成果转化的项目数按比例逐年增长,争取2019年横向技术服务到款额达到300万元,2020年到款额达到400万元,并每年稳定在400万元以上的水平。2020年纵向科研经费到款额达到150万元,技术交易到款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主动面向企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培训和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每年到款额1200万元以上;

   ——大力开展社区服务,年均常规性、公益性社区服务项目达50项以上;提高学校志愿服务的能力与层次,打造志愿服务特色团队,形成城市职院服务品牌,社会公益性志愿服务35000(人日)/年;

   ——学校与境外同类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承担国际培训项目,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化办学水平持续提升。

  四、实施路径

  (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社会服务是高职院校的社会责任,是学校发展的内在需要。必须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树立为地方服务的办学观念,主动深入地融入地方、产业发展,寻找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立足点,围绕产业链,建设专业链,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开展全方位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

  (二)搭建平台,拓展项目来源。牵头组建职教联盟,构建资源、信息、成果、利益共建共享平台,与兄弟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及各类培训;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各项课题,多层次、多渠道拓展项目来源。

  (三)加强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鼓励扶持师生开展发明创造;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教师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科技成果的展示和推介。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四)社会服务指标的确定和分解。学校每年底确定全校下年度的各项社会服务指标,同时按照各学院的教职工数(每年1月1日在编数量)、学生人数(每年1月1日在册数)落实横向技术服务到款总额、纵向科研经费到款额、技术交易到款额、非学历培训到款额、公益培训服务量(单位:人日)下达各学院,并于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各学院的社会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各学院承接下达的社会服务指标,组织实施并纳入教师工作量考核。

  (五)社会服务立项。技术服务项目的立项管理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社会培训服务和公益性志愿服务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审批通过后视同批准立项。

  凡未能履行规范立项手续者,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展社会服务,不列入学校社会服务计划,不作为社会服务项目予以支持。

  (六)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结题。项目负责部门或个人按照社会服务协议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收集和整理社会服务过程材料诸如录像或照片、服务项目课件或讲义、签到表等,督促项目委托方按照协议完成财务处理手续。各学院应定期对项目和个人按照社会服务实施方案进行社会服务工作检查,定期统计社会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并报科研处备案;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后十五天内,将有关社会服务完整资料(包括服务协议、培训方案、培训花名册、到账凭证、产品、影像资料、媒体报道及其他需要备案资料等)报科研处备案,办理结项手续,否则不予结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学校推进社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社会服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统筹督办、数据汇总及考核评比,协调各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公益培训、技能鉴定及培训;学工处(团委)负责公益性志愿服务指导与管理;招就处、创业学院负责学生就业创业,特别是留汉就业创业的推进工作;人事处负责健全相关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党政办(法务室)负责有关对外合作协议的审核;后勤处负责提供相关场所、条件支持。宣传部负责及时宣传学校社会服务工作,扩大学校影响。

  (二)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师生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对于年度社会服务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分别为社会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社会服务十佳先进个人两类。社会服务工作先进单位按各学院的社会服务考核完成额定任务的比例排序确定,一般取前3名作为先进单位。考核合格的单位才能参与先进单位评选。社会服务十佳个人评选以各学院为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学院推荐,社会服务领导小组综合评审确定。学校对从事社会服务工作方面有突出业绩以及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教职工,在对外宣传、继续教育、实践锻炼、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项目组成员对协议执行不力或者无故终止协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损失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及基本职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创新创业教育的精神和要求,领导全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全面落实《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李海燕  邓院方

  副组长:刘晓天  段永发  屈  果  杭勇敏(常务)  叶学文

  成  员:党政办、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科研处、招就处、财务处、设备处、后勤处、保卫处、图书馆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日常工作。创业学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分管常规教学的副处长、校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学院设立创新创业教育联络站,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基本职责:

  1.领导全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创新创业教育的精神和要求。

  2.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和创新创业基地工作。

  3.负责全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

  5.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搭建服务平台。

  6.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其他工作。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创新创业政策与制度汇编

创新创业政策与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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